教学司〔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有关招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大力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教育部决定在2008年和2009年试点工作基础上,于2010年正式实施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做好高校辅导员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招生工作的重要意义。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招收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鼓励和支持高校辅导员提升学历层次、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专门人才,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04〕16号文件精神,大力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计划为定向培养招生计划,含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0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另发)下达的博士生招生总规模和国家计划之内(具体招生计划见附件1)。
三、各省(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向本地区高校广泛宣传教育部有关招收高校辅导员攻读博士学位的政策,积极组织综合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善于科研创新,并有志于长期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高校优秀专职辅导员报考,同时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三、各招生单位(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要根据高校辅导员培养目标,确定相应的考核内容、方式和办法。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博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确保命题、制卷、保管以及考试现场管理、评卷等各个环节的公平、公正,维护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计划招生工作的良好声誉。
四、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本地区招生单位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各有关单位不得超越权限和国家招生政策自定招生办法,超出政策规定的调整变动,须报我部同意后方可进行。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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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0年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招生计划.doc |
2. |
2010年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工作办法.doc |
3. |
2010年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招生简章.doc |
4. |
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doc |